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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社論》行政與立法權不能再失衡
有鑒於我國五權憲法制度,已漸成立法、行政兩足鼎立,甚至立法權尤大於行政權之勢。本報於六月廿二日特以社論表達對此一傾向的憂心。國安會前秘書長蘇起恰於隔日即在華府發表專題演說,他表示「立法院的黨團協商制度嚴重扭曲民主價值,無疑是台灣民主最黑暗的角落」,蘇起更沉痛指出「在立法院擁有多數的國民黨形同被閹割」。事實上一如蘇起類似看法,本報社論也早已陳述,今藉蘇氏之言再做進一步評析。讀過「民權初步」的人都知道「多數尊重少數,少數服從多數」的議事原則。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卅四條至四十一條有關表決事項,也強調「以多數為可決」。但不是少數黨即無著力點,美國居於少數地位的參眾議員仍可透過議事技巧運用,使總統提出法案宣告夭折的頗多。美國前總統甘迺迪便曾說過:「在國會中要挫敗一項法案很容易,要通過一項法案則困難得多。」國會對總統不賣帳,除了對法案本身質疑外,也在建立自我威信,英國政治學家阿羅德?拉斯基就附和說「毫無疑問,在國會看來,當國會拒絕讓總統自行其是,或者強迫與國會妥協時,國會吉的堡美語學校 國小英文教材就建立起了自己的威信」。近來馬政府所提出的若干重要法案一再在立法院卡關,使政務難以順利推動,可以說立法院已建立起自己的威信,並挫敗了總統。但我們發現這種立法權一再高度膨脹的現象,似已脫離國會議事常軌,甚且少數人即可霸凌多數黨。一如蘇起所言「立院黨團協商制度嚴重扭曲了民主價值」,透過黨團協商,三、五人即可決定法案的命運,因此在協商過程中,少數黨很容易使多數黨幹部妥協,或不再堅持黨意。在此情況下,國民黨立委雖占多數,卻有氣無力像極了被「閹割」。茲試舉一個例子,以彰顯黨團協商的濫權情形: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立法院通過的「公民投票法」,其中公投門檻是直接依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。當時參與協商的在野黨如今卻認為「公投門檻」過高,一再要求修法,豈真是翻臉如翻書?立法院為會議制,院長、副院長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,立法院各種委員會的召委也由委員選舉。因此包括院長、各委員會召集委員,在會期中僅能根據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」相關規定主持會議。院長與各立委介於平等地位,主席唯一的決定權,就是在立委表決中遇有同票情形時,主席得取決可否。由以上說明可知各黨派立委也均處於同一地位上,但近年立法院之亂象,不僅少數人可以一再霸占主席台,使會議流產不計其數。加之黨團協商制,更將多數立委摒除於外,幾成了立院權力核心,又如何使議事效率提高?立法院所以能愈具影響力,其實也可說是行政部門本身所造成。上周五立法院三讀通過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」修正案,此一條例在於終結假農民,使國庫年省卅億元。選舉將屆,本來誰也不願去碰觸農民選票問題,不僅立委反對聲浪不絕,行政部門也認為通過無望。但農委會主委陳保基不僅以掛冠求去姿態,向立委強調假農民問題的嚴重性,更親自下鄉與農民懇談解釋修正的必要性,終至達陣成功。因此除立法權應知所節制外,行政權也不應過分怠惰!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社論-行政與立法權不能再失衡-160000509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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